IEC 68-2-13 試驗方法 M:低壓 

IEC 68-2-13 Test M:Low air pressure 

前言 

本試驗法之目的在驗證元件、裝備或其它產品於低壓環境下儲存、運輸及使用的能力。 

範圍 

本試驗法同時適用於生熱及不生熱試件。  
本試驗法適用於常溫下的低壓試驗。  
限制 

本試驗法不適用於低溫環境的低壓試驗,若欲評估此種情況,請參考"IEC 68-2-40 試驗方法Z/AM:低溫/低壓複合試驗"。  
本試驗法不適用於乾熱環境的低壓試驗,若欲評估此種情況,請參考"IEC 68-2-41試驗方法Z/BM:乾熱/低壓複合試驗" 。  
測試步驟 

試驗前試件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試驗櫃內溫度需在標準大氣條件範圍內。  
對於非操作狀況試驗之試件,可以無包裝、不加電(power off)或使用備便型態置於試驗櫃內。  
將試驗櫃內氣壓以不超過每分鐘10kPa之速率調降至試驗規格。  
對於需在操作狀況下試驗之試件,可依相關規範規定在試驗中加電(power on)操作,以驗證試件耐環境之能力。  
表1:空氣壓力建議值  
空氣壓力 海拔高度(取自ISO標準2533)  
仟巴斯卡 毫巴 公尺  
(kPa) (mbar) (m)  
1 10 31,200  
2 20 26,600  
4 40 22,100  
8 80 17,600  
15 150 13,600  
25 250 10,400  
40 400 7,200  
55 550 4,850  
70 700 3,000  
84 840 1,500 (註 #2)  
註:#1--高度由海平面至1,000公尺,其氣壓為106 kPa 至86 kPa.  
#2--海拔高度在低於1,500公尺,亦可適用。 

有量測需求之試件,依規定進行量測。  
對於生熱試件可於氣壓調降至規格值之前或後,先加電適當時間使試件達到熱穩定狀態,再作功能測試或量測。  
氣壓在規格值依試驗規定保持適當的時間。  
將試驗櫃內氣壓以不超過每分鐘10kPa之速率調升至標準大氣壓力狀態。  
若相關規範無其他規定,試件須在標準大氣壓力下約1~2小時,以回復原來狀況。  
試驗後試件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測試條件 

測試條件可由以下選擇適當之氣壓條件及試驗時間或依相關規範之規定。 

空氣壓力:如表1所示。  
試驗時間:5分鐘, 30分鐘, 2小時, 4小時, 16小時。  
氣壓變化率:每分鐘小於10kPa。  
試驗容差:±5%或±0.1kPa兩者取其較大值,當氣壓為84kPa時,其容差為±2kPa。  
試驗設置 

試驗櫃需有能力維持第5.節所規定之測試條件。  
當氣壓回復標準大氣壓力時,需避免試驗輔助裝備或設置所可能造成的空氣污染。  
當生熱試件作低壓試驗時,試驗設置的相關規定,請參考IEC 68-2-41試驗方法Z/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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